申请人:
姓名:__俞小明_________
性别:_______男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3302111985102100___
住址:______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弄28号410____
联系电话:__13777235376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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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____宁波市镇海区复议局_______(被申请人名称)于______2025年9月8_____(日期)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文号:甬镇镇复(2025)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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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市级行政复议局直接作出受理,确认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办事处无职权要求俞小明及其父亲签字承认俞小明有严重精神障碍可以申领监护人补贴并指定其父亲为监护人的行政越权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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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俞小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俞小明和社工录音证据、招宝山街道信访答复俞小明投诉举报信访事项编号(WX20250824WJDQH2EZ)截图证据,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第二项为: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办事处超越法定职权要求申请人及其父亲签字承认俞小明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并指定其父亲为监护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因遭到俞小明的投诉举报,招宝山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称: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就此终止对您的补贴申请工作。
事后俞小明的父亲俞国华在浙里办申请信访(事项编号:WX20250906W3K2Q540)作为新的证据补正递交,反映内容:投诉举报招宝山街道办事处违法列我儿子俞小明为严重精神病病人,他是我儿子无须监护没有精神病,招宝山街道故意制造事端迫害老党员俞国华的儿子,企图通过把他列为精神病设置监护人来侵占我的私有财产,这种非法行为严重伤害了老党员对党和国家的感情。
因招宝山街道办事处强制、诱骗未果,遭至俞小明及其父亲拒签,招宝山街道办事处最终行政决定为终止对俞小明的补贴申请工作,视为该最终行政决定,镇海复议局不受理的行为是基于不认为是招宝山街道滥用职权,因此须确认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办事处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要求申请人及其父亲签字承认俞小明为严重精神障碍并指定其父亲为监护人的行政行为违法而无须撤销其行政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复议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文号:甬镇政复(2025)160号_)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只截取了申请人的部分陈述片段内容作为依据,未对招宝山街道明显不当的无职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复议请求作出具体了解不能随意一句话不予受理完事。
招宝山街道办事处此次行政越权行为,侵犯了俞小明的人身权利,企图通过卑鄙无耻下流的行径未经司法审判剥夺俞小明的民事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身权利属于法定权利,俞小明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和践踏,精神受到伤害,招宝山街道办事处企图剥夺俞小明法律救济诉讼的权利、申诉、申辩、抗诉、控告、检举、监督等一切受宪法保护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种行为还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陷害俞小明。同时,该行为未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性义务,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并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第33条,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权,被申请人不受理的行为让申请人失去了法律保护,同时对抗了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对抗了宪法第38条、第33条、第41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十一条(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基层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八条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基层行政复议机关不正当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和纠正权,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复议权利。
《行政复议法》第1条、第28条等规定,行政复议对越权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合法、适当”,旨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故请求撤销____宁波市镇海区复议局_______(被申请人名称)于______2025年9月8_____(日期)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文号:甬镇政复(2025)160号)。由市级行政复议局直接作出受理,确认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办事处无职权要求俞小明及其父亲签字承认俞小明有严重精神障碍可以申领监护人补贴并指定其父亲为监护人的行政越权行为违法。
附:证据1:俞小明在浙里办投诉举报信访事项编号(WX20250824WJDQH2EZ)
证据2:招宝山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编号(WX20250824WJDQH2EZ)答复内容。
证据3:俞国华在浙里办投诉举报信访事项编号(WX20250906W3K2Q540)
证据4:俞小明和招宝山街道后大街社区社工焦阳电话录音
证据5:《不予受理决定书》(文号:甬镇政复(2025)160号)
此致
宁波市行政复议局
申请人:俞小明
2025年9月15日
